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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

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

财税〔2002〕168号
2002-12-04

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

文号:财税〔2002〕168号

发文单位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发文日期:2002-12-04

废止失效日期:2014-01-01

状态:全文废止失效

注释:废止。参见: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《(财税〔2014〕10号)

湖北省财政厅、国家税务局:
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,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:
一、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,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,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%的部分,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。
二、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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